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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优势仲裁是国际上解决商事争议的首选方式。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优点: 一裁终局 商事合同当事人解决其争议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有诉讼判决和仲裁裁决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虽然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 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选择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则由仲裁庭自由决定。因此,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时间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 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从而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专业、权威 仲裁是采用专家断案,仲裁员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行业经验,熟悉行业惯例,保证了当事人争议解决的质量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 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目前《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经达到172个,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一些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得到执行。《纽约公约》于1987年对中国生效,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