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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2019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开封市建筑节能协会。英文名称:Kaifeng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KFBEC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由开封市规划、设计、开发、建筑施工、监理、检测机构、运行维护、节能改造及节能服务,门窗及节能材料生产等有关建筑节能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专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由开封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推广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我国城乡建设发展和节能减排的战略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推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打造“绿色、健康”建筑为己任,面向政府、行业、市场、企业、从业人员大力推进建筑节能行业可持续发展。以国家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为中心,开展调研、咨询、宣传、培训、认证、组织建筑节能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等活动,为国家建筑能效技术创新服务,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相关企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第四条  本会遵循以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会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会依法接受开封市民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开封市。 

第七条  本会住所:开封市体育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我市建筑节能行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开展建筑节能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规划、行业标准、项目前期论证和技术创新工作,为政府部门制定建筑节能经济政策提供咨询和依据。

(二)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活动。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自律管理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会员自律公约服务办法;建立会员诚信自律信用评价制度,引导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诚信守法,不断规范建筑节能行业市场经营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淘汰伪劣产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的信用情况,为规范建筑节能行业市场营造良好条件。

(三)组织建筑节能项目和技术开发创新科研交流,开展“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四节一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保)的绿色建筑推广应用活动,积极开展建筑节能领域方面的宣传学习、继续教育、技能培训、技术交流、协作攻关、成果展览等活动,提供专业技术市场信息,促进建筑节能事业健康发展。

    (四)开展建筑节能技术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开展建筑节能项目评估、评价、鉴定、论证、研讨等咨询服务活动;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诊断,推进绿色建筑标识认证,建筑围护结构技术、部品构件、用能系统的能效标识认证及技术咨询服务。
    (五)开展建筑节能发展现状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深入基层进行建筑节能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等工作;宣传推广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建筑节能减排政策和导向;创办与本协会相关的平台、网站,编制出版物及影像宣传资料。

    (六)开展建筑节能领域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发展与国内外建筑节能行业等有关组织的往来,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促进我市建筑节能技术进步,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保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概述:规范建筑节能市场,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科研推广应用,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工商登记,具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四)从事建筑节能相关专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由入会的单位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交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行业市场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爱会敬业勇于奉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保守本会及会员的秘密。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须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2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二)和(四)款以外的各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筑节能领域及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协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勇于奉献。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个人会员:10元/年,多缴不限;本会单位会员:会员单位1000元/年、理事单位15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及副会长单位协商缴纳)。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

本会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重大事项需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若需要,可根据本团体章程制定有关组织管理实施细则,由理事会批准实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2/3多数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9年12月28日经开封市建筑节能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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