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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建筑学会章程


  (2019年11月16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开封市建筑学会”,英文译名:Kaifeng Architectural Society。英文名称缩写:KA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建筑领域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建材、科研开发和培训教育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专业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市建筑领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建设提供保障。

团结广大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学术繁荣,弘扬中华传统建筑文化;面向经济建设,积极参与国内、外建筑技术学术交流,推动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促进建筑科技人才队伍的成长和壮大;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和民主办会原则,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挥政府和学会间桥梁与纽带作用,为实现建筑品质提升、技术提高,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循以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会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开封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开封市体育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在与城乡建设及建筑工程有关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建材、科技研发、技术咨询和培训教育等方面开展活动。

 (一)着力建筑科技事业的发展,为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研究重大问题决策和关键技术,提出政策和科学建议;推动科技进步,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我市建筑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二)开展社会民间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建设科技技术研讨,发展同国内外和各地市间相关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流与合作;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编辑、出版、发行科技学术期刊、书籍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技信息; 

(三)开展建筑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建筑科学技术方面的研发、论证、项目成果评估;接受委托承担房屋建筑质量技术鉴定及建筑安全性能技术鉴定、评价等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并承担行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供支撑服务;

(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其它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建设科技活动。推广建筑“四新”技术和低碳绿色建筑,促进产学研结合,兴办符合本团体章程,有利于建筑科学技术发展的公益活动和事业;

(六)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按照规定开展建筑创作奖励活动,表彰和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普等活动和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建筑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业务范围概述:建筑学术交流、科技研发、技术鉴定、评价等咨询服务及培训教育。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交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爱会敬业勇于奉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七)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须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2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二)和(四)款以外的各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筑领域及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勇于奉献。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会员(代

表)大会讨论批准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员会费:会员10元/年,多缴不限;本会单位会员:会员单位1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及副理事长单位协商缴纳)。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

本会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重大事项需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若需要,可根据本团体章程制定有关组织管理实施细则,由理事会批准实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2/3多数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会徽为正六边形的红色底盘上以黄色线条绘制而成的斗拱图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9年11月16日经开封市建筑

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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