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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建筑学会章程(2019年11月16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开封市建筑学会”,英文译名:Kaifeng Architectural Society。英文名称缩写:KA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建筑领域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建材、科研开发和培训教育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专业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市建筑领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建设提供保障。 团结广大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学术繁荣,弘扬中华传统建筑文化;面向经济建设,积极参与国内、外建筑技术学术交流,推动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促进建筑科技人才队伍的成长和壮大;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和民主办会原则,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挥政府和学会间桥梁与纽带作用,为实现建筑品质提升、技术提高,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开封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开封市体育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在与城乡建设及建筑工程有关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建材、科技研发、技术咨询和培训教育等方面开展活动。 (一)着力建筑科技事业的发展,为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研究重大问题决策和关键技术,提出政策和科学建议;推动科技进步,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我市建筑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二)开展社会民间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建设科技技术研讨,发展同国内外和各地市间相关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流与合作;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编辑、出版、发行科技学术期刊、书籍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技信息; (三)开展建筑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建筑科学技术方面的研发、论证、项目成果评估;接受委托承担房屋建筑质量技术鉴定及建筑安全性能技术鉴定、评价等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并承担行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供支撑服务; (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其它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建设科技活动。推广建筑“四新”技术和低碳绿色建筑,促进产学研结合,兴办符合本团体章程,有利于建筑科学技术发展的公益活动和事业; (六)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按照规定开展建筑创作奖励活动,表彰和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普等活动和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建筑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业务范围概述:建筑学术交流、科技研发、技术鉴定、评价等咨询服务及培训教育。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爱会敬业勇于奉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七)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2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表)大会讨论批准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员会费:会员10元/年,多缴不限;本会单位会员:会员单位1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及副理事长单位协商缴纳)。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 本会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重大事项需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会徽为正六边形的红色底盘上以黄色线条绘制而成的斗拱图案。 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 生效。 上一篇开封市建筑节能协会简介下一篇开封市建筑学会简介 |